公告訂定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
2019-01-17
公告訂定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
發布單位:食品組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發文日期:108年1月17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 號
附 件: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
主 旨:訂定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 據: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。
(法規連結:https://consumer.fda.gov.tw/Law/Detail.aspx?nodeID=518&lawid=757&k=%e5%81%a5%e5%ba%b7%e9%a3%9f%e5%93%81%e7%ae%a1%e7%90%86%e6%b3%95%e6%96%bd%e8%a1%8c)
公告事項:
一、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:詳見下列來源連結。
1.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,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「注意事項」中加註下列事項:
(1)「本產品非藥品,僅供保健用,罹病者仍需就醫。」字樣。
(2)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,多食無益。」字樣。
2. 非膠囊及非錠狀健康食品,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「注意事項」中加註下列事項:
(1)「本產品僅供保健用,不具醫療效能。」字樣。
(2)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,多食無益。」字樣。
3. 前二點加註事項應以粗體字標明,且字體應明顯與其他文字及底色加以區別。
二、1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,予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。於緩衝期過後製造者,即108年7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均應依規定標示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4813
發布單位:食品組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發文日期:108年1月17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 號
附 件: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
主 旨:訂定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 據: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。
(法規連結:https://consumer.fda.gov.tw/Law/Detail.aspx?nodeID=518&lawid=757&k=%e5%81%a5%e5%ba%b7%e9%a3%9f%e5%93%81%e7%ae%a1%e7%90%86%e6%b3%95%e6%96%bd%e8%a1%8c)
公告事項:
一、「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:詳見下列來源連結。
1.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,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「注意事項」中加註下列事項:
(1)「本產品非藥品,僅供保健用,罹病者仍需就醫。」字樣。
(2)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,多食無益。」字樣。
2. 非膠囊及非錠狀健康食品,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「注意事項」中加註下列事項:
(1)「本產品僅供保健用,不具醫療效能。」字樣。
(2)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,多食無益。」字樣。
3. 前二點加註事項應以粗體字標明,且字體應明顯與其他文字及底色加以區別。
二、1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,予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。於緩衝期過後製造者,即108年7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均應依規定標示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48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