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福部預告規定「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」草案
2017-12-11
衛福部預告規定「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」草案
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再擴大!
衛福部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,經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,新增修訂應標示過敏原等項目草案,將進行為期六十天的評論期,多方蒐集各界意見。
自2015年7月1日起,衛福部已將六項過敏原列為強制標示,規範食品包括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及其製品,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,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等醒語資訊,而今(11)日預告之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,除調整原定六項食品之外,並酌予增加至十一項,其主要項目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(四)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。
(五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
(六)蛋及其製品。
(七)堅果類及其製品:包括杏仁、榛果、核桃、腰果、胡桃、巴西堅果、開心果、夏威夷豆、松子、栗子等。
(八)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:包括小麥、大麥、黑麥、燕麥等。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
(十)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(十一)鮭魚、鯖魚、鱈魚、小鱗犬牙南極魚(圓鱈)、馬舌鰈(扁鱈)等魚類及其製品。
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,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,依需要做選擇。
本規定預定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,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368
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再擴大!
衛福部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,經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,新增修訂應標示過敏原等項目草案,將進行為期六十天的評論期,多方蒐集各界意見。
自2015年7月1日起,衛福部已將六項過敏原列為強制標示,規範食品包括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及其製品,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,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等醒語資訊,而今(11)日預告之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,除調整原定六項食品之外,並酌予增加至十一項,其主要項目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(四)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。
(五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
(六)蛋及其製品。
(七)堅果類及其製品:包括杏仁、榛果、核桃、腰果、胡桃、巴西堅果、開心果、夏威夷豆、松子、栗子等。
(八)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:包括小麥、大麥、黑麥、燕麥等。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
(十)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(十一)鮭魚、鯖魚、鱈魚、小鱗犬牙南極魚(圓鱈)、馬舌鰈(扁鱈)等魚類及其製品。
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,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,依需要做選擇。
本規定預定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,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3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