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「原料『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』及『屎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ium)』之使用限制」
2018-11-07
為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者的食用安全,衛福部於(11/6)正式公告原料『糞腸球菌 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』及『屎腸球菌 (Enterococcus faecium)』之使用限制,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,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。
若業者有產品使用上之需求,需檢具下列資料並送交衛福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,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:
1. 菌株(strain)之基本資料:(包含學名、來源及品系鑑定等)
2. 該菌株詳細生產加工過程:(包含其培養方式、條件及其安定性等)
3. 品管及儲存方式
4. 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
5. 安全性證明:(包含基因毒性、九十天餵食毒性、致畸試驗、全基因體序列、毒力相關因子檢測、抗生素抗藥性檢測)
6. 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
本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(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),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4562
若業者有產品使用上之需求,需檢具下列資料並送交衛福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,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:
1. 菌株(strain)之基本資料:(包含學名、來源及品系鑑定等)
2. 該菌株詳細生產加工過程:(包含其培養方式、條件及其安定性等)
3. 品管及儲存方式
4. 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
5. 安全性證明:(包含基因毒性、九十天餵食毒性、致畸試驗、全基因體序列、毒力相關因子檢測、抗生素抗藥性檢測)
6. 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
本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(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),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45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