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訂定食品原料「番瀉」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
2018-01-09
公告訂定食品原料「番瀉」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
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,於107年1月9日公告訂定「食品原料『番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」,除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,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,本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(以製造日期為準)實施。
本公告內容包括使用食品原料「番瀉」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,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。
2. 僅限用於茶包,供沖泡飲用。
3. 番瀉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毫克。
4. 產品應於外包裝另加註以下標示:
(1)「番瀉苷含量」。
(2)「本品可能導致腹瀉」、「於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,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」及「有慢性腹瀉、腸阻塞、腸狹窄、乏力、炎症性結腸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潰瘍性結腸炎)、闌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、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,以及孕婦、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。
凡經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項下之「本署公告」查詢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2692
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,於107年1月9日公告訂定「食品原料『番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」,除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,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,本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(以製造日期為準)實施。
本公告內容包括使用食品原料「番瀉」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,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。
2. 僅限用於茶包,供沖泡飲用。
3. 番瀉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毫克。
4. 產品應於外包裝另加註以下標示:
(1)「番瀉苷含量」。
(2)「本品可能導致腹瀉」、「於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,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」及「有慢性腹瀉、腸阻塞、腸狹窄、乏力、炎症性結腸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潰瘍性結腸炎)、闌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、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,以及孕婦、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。
凡經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項下之「本署公告」查詢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26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