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福部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 第二次預告
2018-05-22
衛福部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第二次預告
【發布日期:2018-05-22】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起實施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,要求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等6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,但同樣易導致過敏的魚類、堅果類、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,缺乏法律強制力,因此106年12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,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6項擴大至11項,今天再進行第二次預告。
食藥署規定,包含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羊奶、蛋類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類、魚類,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共11類,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製品,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,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,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,衡酌國人飲食習慣及國際規範後進行酌修。
食藥署表示,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,因此第二次預告將「鮭魚、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」修正為「魚類及其製品」;將「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」修正為民眾熟知的「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」;而原「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」,因國際上均無將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,與國際規範一致予刪除改為「堅果類及其製品」以及「芝麻及其製品」。
※11項過敏原標示,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(四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
(五)蛋及其製品。
(六)堅果類及其製品。
(七)芝麻及其製品。
(八)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。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。
(十)魚類及其製品。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
(十一)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新規定將於民國109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,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,將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417773
【發布日期:2018-05-22】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起實施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,要求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等6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,但同樣易導致過敏的魚類、堅果類、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,缺乏法律強制力,因此106年12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,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6項擴大至11項,今天再進行第二次預告。
食藥署規定,包含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羊奶、蛋類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類、魚類,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共11類,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製品,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,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,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,衡酌國人飲食習慣及國際規範後進行酌修。
食藥署表示,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,因此第二次預告將「鮭魚、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」修正為「魚類及其製品」;將「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」修正為民眾熟知的「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」;而原「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」,因國際上均無將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,與國際規範一致予刪除改為「堅果類及其製品」以及「芝麻及其製品」。
※11項過敏原標示,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(四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
(五)蛋及其製品。
(六)堅果類及其製品。
(七)芝麻及其製品。
(八)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。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。
(十)魚類及其製品。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
(十一)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新規定將於民國109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,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,將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417773